《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懒人包:稳定币、牌照、罚则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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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在 2026/4/8 更新修改为行政院拍板草案版本

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过行政院,懒人包一次看

台湾加密货币产业终于迎来清晰监管时代!继金管会去年公布初步草案后,行政院已在今年 4 月初通过《虚拟资产服务法》修正草案,将送进立法院审议,目的是健全台湾虚拟资产业务的发展与管理,保障交易人权益,并促进金融科技创新。

相较于 2025 年的版本,行政院拍板的版本在罚则跟管理上都更加严格!《加密城市》在阅读繁复的法条后,整理出 4 大重点,帮助读者们快速了解,想知道最新完整草案内容,可以看这个《虚拟资产服务法》PDF 档案。

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 4 大重点整理

重点一:虚拟资产服务商分类跟牌照申请

《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明确规定,虚拟资产服务商应分别依其种类取得主管机关之许可,以及发给许可证照(牌照)才能营业。未经许可及发给许可证照者,不得经营各该虚拟资产业务。

另外,新版草案明文规定业者「非加入同业公会,不得营业」,落实业界自律。而传统金融机构经许可后也可「兼营」虚拟资产业务,并豁免部分规定。

金管会将虚拟资产服务商分为 7 类:

  • 虚拟资产交换商:经营虚拟资产与新台币、外国货币及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发行之货币间之交换及相关服务,或虚拟资产间之交换及相关服务。
  •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商:经营虚拟资产集中交易市场业务之虚拟资产交换商。
  • 虚拟资产移转商:经营虚拟资产之移转及相关服务,包含虚拟资产支付之相关服务。
  • 虚拟资产保管商:经营保管或管理虚拟资产或用以控制虚拟资产之工具及相关服务。
  • 虚拟资产承销商:经营虚拟资产发行或销售及相关服务。
  • 虚拟资产借贷商:经营受让虚拟资产,并约定返还或给付相同或较高数量或价值之虚拟资产及相关服务。
  • 其他虚拟资产服务商:经营经主管机关核定之其他虚拟资产服务
《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懒人包:稳定币、牌照、罚则全解析

许可证照(牌照)申请期限

针对业者们最关心的过渡期,行政院版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既有已完成洗钱防制登记的业者,必须在法案施行后 9 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于 18 个月内取得许可证照。届期未申请或未过关者,不得继续经营。

境外币商落地规范

至于境外虚拟资产服务商(例如境外加密货币交易所等),若要在台湾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经主管机关许可及发给许可证照,并须于台湾办理公司或分公司设立登记。

重点二:虚拟资产服务商管理架构

金管会也参考了欧盟 MiCA 与日本、新加坡等地的法规,对虚拟资产服务商提出严谨的规范,《加密城市》整理以下重点:

负债总额

虚拟资产服务商之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值之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之规定成数。但金融机构兼营者不在此限,前述倍数及成数由主管机关定之。

内部控制与行政罚锾

服务商应建立内控制度与资安规范。若内部控制不佳、未依法申报财报或未落实上下架审查,将面临新台币 30 万元以上、 600 万元以下的行政罚锾,且可按次处罚。

客户资产保管

虚拟资产服务商为客户保管之资产,与其自有财产,应依主管机关规定之方式分别独立。客户资产包括客户之虚拟资产、法定货币及其他资产。虚拟资产服务商之债权人不得对其保管之客户资产为任何请求或行使其他权利。

破产时,客户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团(注)。除客户指示、依法抵销费用债务或主管机关许可外,不得动用客户资产。虚拟资产保管商保管之客户虚拟资产,其财产权归属于客户,不得与客户约定移转。不得与自有虚拟资产混合保管。

  • 注:破产财团的意思是公司于破产程序终结前拥有的一切资产,包含动产、不动产、财产请求权等等,都属于破产财团。

客户法定货币存款专户

虚拟资产服务商得经客户同意,办理虚拟资产业务所涉法定货币留存于其在金融机构开立之相同币别存款专户,并应将客户留存之法定货币交付信托或取得银行十足之履约保证。留存客户法定货币者,准用虚拟资产保管商之对帐规定。

定期审查报告

虚拟资产服务商应定期向主管机关申报及公告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财务报告,申报程序、公告事项及格式由主管机关定之。

虚拟资产保管商就所保管之客户资产,应设置经常性之对帐措施,且委任会计师出具报告,并向主管机关申报及公告。

虚拟资产上下架审查

虚拟资产交换商应公告其提供交换服务之虚拟资产之发行说明文书(白皮书),若虚拟资产未有依主管机关规定编制与公告之发行说明文书者,原则上虚拟资产交换商不得提供该虚拟资产之交换服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商应就上下架订定审查标准及审查程序,非经主管机关同意之虚拟资产,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商不得提供涉及该虚拟资产之交易平台服务。

《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懒人包:稳定币、牌照、罚则全解析

重点三:稳定币在台发行规范

如果业者想要在台湾境内发行稳定币,应经主管机关许可,且主管机关会洽商央行意见。行政院版对稳定币增加了非常严格的红线:

  1. 禁发利息与收益:稳定币发行人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且必须以面额发行及赎回,美国现行的稳定币规范《天才法案》也有这项规定。
  2. 准备金规范与央行开罚:发行人应维持足额准备资产并独立存放。若准备金不足,中央银行将就不足部分按最低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的利息」作为处罚。
  3. 关于境外稳定币:虚拟资产服务商提供服务若涉及稳定币,若不是在台湾发行,但经主管机关同意仍可于台湾交易。

重点四:8 大罚则规范,重罚诈欺、操纵

《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在制裁诈欺、操纵市场等行为罚则极重,行政院版更大幅增加了实务追诉机制:

  • 诈欺或操纵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1,000 万元以上 2 亿元以下罚金。
  • 自首与自白减刑:针对诈欺或操纵,若犯罪者自首或侦查中自白,并于 6 个月内赔偿被害人全部金额,得减轻或免除其刑,方便检调向上溯源。
  • 未经许可营业或发稳定币: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1 亿元以下罚金。
  • 违法动用客户资产:负责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 5,000 万元以下罚金。
  • 法人并罚机制:若受雇人犯下未经许可经营或违法动用资产等罪,除了罚人,公司(法人)也会被科以同等的高额罚金,如最高 1 亿或 5,000 万。
  • 易服劳役加重:罚金达 5,000 万以上者,易服劳役期限提高为 2 年以下;达 1 亿元以上者,提高为 3 年以下。
  • 犯罪所得没收:明定犯罪所得若属行为人或第三方取得,除发还被害人外,应予以没收。
  • 虚伪隐匿与名称误用:申请不实、不交报告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240 万以下罚金;非服务商使用类似名称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20 万以下罚金。
《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懒人包:稳定币、牌照、罚则全解析

虚拟资产服务法争议:能否兼顾保护+创新?

金管会表示,鉴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香港等地陆续颁布虚拟资产相关法规,国际上针对虚拟资产监管的看法已逐渐形成共识,基于健全台湾虚拟资产业务发展、保障投资人与兼顾金融科技创新,因此设立专法有其必要。

这份《虚拟资产服务法》草案历经修正后终于由行政院正式通过。目前业界也正在热议中,有正面观点认为法规出炉有助于产业健全,但反面观点认为规定极度严格,可能会扼杀新创。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院版这次也特别增设了「创新实验」与「国际合作」专条,明定业者可以申请创新实验(监理沙盒),并授权主管机关进行跨境资讯交换。

整体而言,《虚拟资产服务法》的诞生,代表台湾加密货币产业正式从西部拓荒时期走向完善监管的合规时代,而业者也势必迎来不得不面对的阵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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