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虚拟货币监管体系的更新与延展从237号文到4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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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配套发布了《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RWA发行监管指引”)。值得关注的是,42号文废止了2021年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237号文”),该文件系中国境内此前关于虚拟货币监管的纲领文件。尽管42号文整体延续了既有监管思路,但仍体现出若干重要调整。本文将重点分析42号文带来的关键变化。

一、政策背景与监管基调

我国金融监管政策一贯具有较强的实践导向特征,通常基于市场活动出现的新变化、新风险,通过规范性文件予以及时回应和校准。 2025年以来,境内虚拟货币相关炒作活动再度升温,部分机构和个人以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进行宣传炒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的整体思路下,42号文正式发布,并同步配套出台RWA发行监管指引,从而在延续既有防控政策的同时,针对RWA等新兴形态进行更具针对性的规范与回应。

中国虚拟货币监管体系的更新与延展从237号文到42号文

二、既有监管要求的延续

整体上,42号文延续了现有监管框架,其中大部分表述系237号文原文,主要包括:

  1. 法律属性认定: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
  2. 业务性质认定:境内虚拟货币发行、交易及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即一刀切政策。
  3. 第三方责任:境内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等第三方不得为虚拟货币活动提供服务。
  4. 挖矿活动管理:延续存量项目排查并关停、增量项目严格禁止原则。
  5. 民事行为效力: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 共担责任条款:明知或应知境外平台向中国境内不法展业仍提供协助的主体,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变化或新增要求 — 主要在跨境层面

值得注意的是,42号文本次带来了三点变化:

(一) 新增要求(第十三条):未经批准,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币

《42号文》新增的发行管制条款可视为本次监管调整中最具实质意义的变化。过去《237号文》虽然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但并未区分行为发生的地域,使部分境内主体得以透过设立或控制境外实体,在海外进行发币融资,从而规避了原有监管。此次,《42号文》明确将监管边界延伸至境外,建立以“主体身份”为核心的属人管辖原则。换言之,即便发币行为发生于境外,只要与中国境内存在“控制”关系,即可能受到中国法律的适用,显示监管体系正从“行为地”逻辑,转向“责任主体”逻辑。

关于监管对象,《42号文》虽未明确界定“境内主体”,但可推知其范围涵盖境内单位与个人,而“控制”则是贯彻穿透式监管的核心概念。该词不仅涵盖股权持有,亦包括协议控制、代持安排、技术主导及经营决策等实质控制形式。因此,无论透过BVI、开曼或新加坡等地的结构化设计,只要境内主体对发行实体实际掌握决策权或经济利益,即可能受到中国法规制。对于基金会或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等特殊型态,是否构成控制,需综合考量理事会表决权、初始代币分配、治理投票集中度等因素。如果境内主体为主要发起人或掌握早期治理权,即可被认定为透过控制的DAO于境外发行代币。

在监管行为层面,《42号文》将禁止范围由“代币发行融资”扩展为“发行虚拟货币”,使所有形式的发币行为均纳入审查。此处的“发行”并不局限于代币生成或销售的瞬间,而涵盖整个筹资与预售链条,如SAFT、SAFE结构及Token Warrant等预售形式。这意味着监管将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穿透评估。新规的措辞升级亦具有重要政策含义——不论是融资型、功能型还是激励型代币,均有可能进入交易市场并产生金融效应。因此,从源头禁止任何形式的“发行”,被视为防控风险的必要手段。虽条文中保留“经依法依规批准”的例外条件,但实务上,普通商业项目获批的可能性极低,整体依然属于“原则禁止、例外特批”的管制模式。

(二) 跨境展业要求表述调整:“禁止向境内居民服务”修改为“禁止非法向境内主体服务”

尽管存在表述调整,我们理解,监管核心要求仍然是境外主体不得面向中国境内居民展业,需注意,实践中对于何者构成“境内主体”,一直是包括中国香港在内的境外虚拟货币持牌机构的关注点,包括开户KYC文件要求等,考虑到中国香港与大陆的联系紧密,如何结合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平衡业务,依然是把控难点。

(三) 明确RWA监管规则:“境内活动禁止+境外发行审批”

除上述内容外,42号文还存在其他变化,例如,第(一)条,实质性叫停了人民币稳定币(给2025年过热的稳定币话题降温);第(十五)条,中资金融机构境外子公司与分支机构RWA业务应“稳慎”开展(这是非常克制的口径,目的也是给炒作降温)并满足相关条件(专业人员配备、反洗钱管理等);第(六)、(十五)条,首次点名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不得违规为非法业务提供服务(考虑到过去一年市场的中介热,是必要的)。

中国虚拟货币跨境监管体系的实质重塑

42号文的颁布,标志中国虚拟货币监管正式从「行为属地」逻辑,进阶至「主体属人+穿透认定」的新阶段。文件透过三项核心政策调整——境外发币限制、跨境展业表述优化、以及RWA(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审批制建立——构筑起更完整的国内外一体化监管结构。

首先,在属人管辖与发币监控方面,42号文彻底封闭了境内主体透过境外实体发行代币的规避空间,以“控制关系”为准据实行穿透式追责,确保监管权能延伸至全球范围内的境内关联活动。其次,在跨境展业与服务提供层面,修订后的表述强化了非法性判断标准,使监管焦点从形式身份转向行为实质,同时保留对特定合规金融科技业务(如跨境稳定币结算)的政策观察窗口。最后,在RWA新兴领域,《42号文》通过「境内禁止+境外审批」双轨模式,将数位资产代币化纳入风险防控体系,防止其成为资金外流与投机的渠道。

总体而言,42号文在延续既有“原则禁止、例外核准”的基调下,实质上完成了中国虚拟货币监管范围的「跨境延伸」与「主体穿透」。此举不仅强化了对境内外发币活动的法律约束,也为未来金融科技创新与数位资产合规化发展设定了清晰边界。可以预见,后续监管重点将集中于如何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为合规创新留出受控试验空间,实现风险可控下的制度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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